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
債 權 人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祥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吉祥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
年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831780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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