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436號
TCDV,98,司促,17436,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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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436號
債 權 人 乙○○即勝鑫開發企業社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 (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
  資料或國稅局查覆資料),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
  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其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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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