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3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陳霖之遺產管理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說明相對人為陳霖或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㈡提出陳霖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身
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或Z000000000,如有錯誤並請具狀
更正。
㈢確認請求利息起算之年、月、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