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635號
TCDV,98,司促,16635,200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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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3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陳霖之遺產管理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說明相對人為陳霖或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㈡提出陳霖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身
   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或Z000000000,如有錯誤並請具狀
   更正。
  ㈢確認請求利息起算之年、月、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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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