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誌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紡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鼎嚴是否為其合法代理
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戶籍謄本);如有
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提出票號SB0000000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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