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134號
TCDV,98,司促,16134,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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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134號
債 權 人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相對人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形態為
  獨資或合夥,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查覆資料或其
  他證明文件,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
  權之釋明資料,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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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