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廖萬中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㈣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