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938號
TCDV,98,司促,15938,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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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廖萬中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㈣陳報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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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