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6年11月6日經府產業商字字第0963791500號函廢止,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提出債務人住居所地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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