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585號
TCDV,98,司促,15585,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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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96年11月6日經府產業商字字第0963791500號函廢止,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提出債務人住居所地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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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