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建聖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
十八年三月二日經授中字第098318156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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