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83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玉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 務人明玉辰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8年4月10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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