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丙○○(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乙份過院參辦。
二、確認債務人為「丙○○」或「鍾添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