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4254號
TCDV,98,司促,14254,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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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丙○○(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
  略)乙份過院參辦。
二、確認債務人為「丙○○」或「鍾添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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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