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736號
TCDV,98,司促,11736,200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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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命令
  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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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