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969號
TCDV,97,訴,969,2009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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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969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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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