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969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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