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69號原 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被 告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被 告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未○○被 告 乙○○被 告 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被 告 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被 告 能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亥○○被 告 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宙○○被 告 辛○○被 告 庚○○被 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寅○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被 告 地○○被 告 宏都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巨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天○○被 告 天○○被 告 卯○○被 告 午○○被 告 開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酉○○被 告 巳○○被 告 壬○○被 告 戊○○被 告 甲○○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被 告 癸○○被 告 峰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宇○○○被 告 辰○○當事人間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申○○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法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戌○○,嗣因原告業已改選 董事、監察人,重新選任申○○為原告之新任董事長,並已 辦妥變更登記,有卷附變更登記表可以證明。茲原告之新任 董事長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 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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