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993號
TCDV,97,聲,2993,200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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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亦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96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經該 局臺中縣分局函覆略以:「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97年5月12日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為24,901元,惟目前本 分局尚未核定(電作轉檔中)」等語,有該分局98年3月31 日中區國稅中縣一字第0980015503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經 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審酌上開事 證結果,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6月20日止完結清 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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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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