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390號
TCDM,98,簡,390,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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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738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易字
第135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3年度沙簡字第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4年
5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5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3月30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
續犯意,於97年8月11日凌晨2、3時許及上午7時許,至臺中
縣大雅鄉○○路○段321號之2樓倉庫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
告訴),接續竊取鍾偉祥所有置放在該處之柴油引擎1臺、
電池1批、白鐵洗手台、農用耕田機具1臺、廢鋁鐵合金1批
(約3000公斤)、抽水機1臺、汽油引擎2臺、機車電瓶20個
、火星塞10個、螺絲1批、機油10罐、背式割草機3臺、牛筋
繩20包、割草盤7片等物。得手後,將部分物品持至臺中市
○○路旁變賣,得款供己花用。嗣經鍾偉祥於97年8月14日
調閱監視錄影帶畫面質問甲○○,並在甲○○在臺中縣大雅
鄉○○路9號租屋處,發現尚未及變賣上開遭竊之引擎1臺、
機油3罐、牛筋繩10包、割草盤2-3個等物,甲○○始坦承上
情,並於97年8月20日在其犯罪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
覺前,主動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主動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
鍾偉祥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詞。⑶證人古金麗於偵查中之證
詞。⑷現場圖1張、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2張、被告書立之自
白書影本1份。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申告單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5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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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