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4290、24371、24708、25444、258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訴字
第88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駕駛自小客車及騎乘機車時,因恐遭警察 單位發覺其係無照駕駛,遂先行背妥其友人黃舜威之年籍資 料,以供遭警攔查時所用,而未得黃舜威授權,基於偽造他 人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先於民國97年1月26日凌晨4時20分許,駕駛租用車牌號碼3Q -402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大雅路口時,因紅 燈左轉遭交通警員徐永黃(檢察官誤載為許永黃)攔下盤查 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 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 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1枚(一式三份 ,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 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通 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許永黃收執而行使之。㈡、復於97年5月16日0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SS5-890號輕機 車,行經臺中市○○路、大雅路口時,因闖越紅燈遭交通警 員李瑋攔下盤查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 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 1 枚(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 式製作,其上均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 人業已收受該通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李瑋收執而行使之 。
㈢、又於97年6月17日下午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SS5-890號 輕機車,行經臺中市○○路、大墩七街口時,因闖越紅燈遭 交通警員王衍虎攔下盤查時,冒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 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
」之署名1枚(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 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有「黃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 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通知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王衍虎收 執而行使之。
㈣、再於97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SS5-890號輕 機車,行經臺中市○○路、精武路時,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 帽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交通警員林利栯攔下盤查時,冒 用黃舜威名義接受盤查,並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 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 者簽章欄內,偽造「黃舜威」之署名1枚(一式三份,各為 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以複寫方式製作,其上均有「黃 舜威」之署名1枚),以示黃舜威本人業已收受該告發通知 單,再交還該交通警員林利栯收執而行使之。
甲○○以上所為,均足生損害於黃舜威及交通監理單位追究 道路交通違規行為責任之正確性。嗣因黃舜威接獲監理單位 吊扣駕照之通知進而提出申訴,為警於97年7月25日循線查 獲甲○○。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被害人於黃舜威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臺中市監理站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四紙。㈣、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第GE0000000號 、第GE0000000號、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計四紙。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 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四罪間,犯意各別, 應分論併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不思對己行為負責,竟屢為偽造文書 行為,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黃舜威」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 規定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壹:
┌───┬────────┬────────────────┐
│編號 │ 犯罪事實 │科處刑度 │
│ │ │ │
├───┼────────┼────────────────┤
│一 │犯罪事實㈠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偽造之「黃舜│
│ │ │威」署押,均沒收。 │
├───┼────────┼────────────────┤
│二 │犯罪事實㈡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偽造之「黃舜│
│ │ │威」署押,均沒收。 │
├───┼────────┼────────────────┤
│三 │犯罪事實㈢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如附表貳編號三所示偽造之「黃舜│
│ │ │威」署押,均沒收。 │
├───┼────────┼────────────────┤
│四 │犯罪事實㈣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 │ │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如附表貳編號四所示偽造之「黃舜│
│ │ │威」署押,均沒收。 │
└───┴────────┴────────────────┘
附表貳:
一、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 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 ,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二、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 ,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 ,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四、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份,各為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 ,以複寫方式製作)上偽造之「黃舜威」簽名計3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