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89號
98年度易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
黃吉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37
7、11921、15797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8361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一所示之罪,各處以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之行動電話手機柒支、行動電話SIM卡肆張、人頭帳戶資料信封貳拾壹個、記事本拾陸本,均沒收。
黃吉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 182號、92年度訴字第962號、92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八月、五月,並經同法院93年度聲字 第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於民國94年6月29日 假釋,後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六月十一日;又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同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號、95年 度簡字第123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並經同法院95年 度聲字第1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與前開殘刑接續 執行,於96年6月14日假釋,至96年7月1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又自96年10月1日起,與其妻乙○○參 與蔡青松為首之不法集團(乙○○部分另結,蔡青松部分另 由檢察官偵辦中),而與乙○○、蔡青松及該不法集團其他 不詳姓名成年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重利之犯意聯絡 ,由蔡青松在大陸地區,以電話轉接之方式,策劃並執行詐 騙、恐嚇取財事宜,甲○○、乙○○則負責刊登收購金融機 構帳戶或貸款之廣告,誘使不特定人出售金融機構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含密碼),或貸款予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收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要求貸款人簽發本票及提供金 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供為擔保,以取 得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或恐嚇取財匯款之工具,甲○○ 、乙○○再依蔡青松之指示,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領取詐欺 所得(恐嚇取財部分未得逞),約定每領取新台幣(下同)
1萬元,可抽得600元,並由乙○○負責與蔡青松聯絡會算後 ,將剩餘款項匯至蔡青松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而共同為下 列不法犯行:
(一)於96年9月16日,在SKYPE網站刊登投資國外賭博網站之虛 偽訊息,使黃國睿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與對方聯繫並依 指示先於96年10月1日匯款20萬元至葉芙瓔所有台中旱溪 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96年10月5日匯款10 萬元至鄭昆太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二)於96年9月15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出售TOYOTA休旅車 之虛偽訊息,透使曾鈞祥與自稱「孫志剛」之出賣人聯繫 商談價格,「孫志剛」另於96年9月30日郵寄葉芙櫻所有 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印章予曾鈞祥,要求曾鈞祥先存款65萬元至該帳戶再 領出,以確認其信用,致曾鈞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 96年10月1日15時,持該帳戶存摺前往台北市○○區○○ 路忠孝東路4段212號華南銀行將65萬元存入該帳戶,曾鈞 祥隨後欲提領該存款時,發現該存款業以網路轉帳方式轉 至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戶 名帳戶。
(三)於96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自稱係奇摩網購之賣家,撥 打電話向李宛如佯稱其購物付款轉帳時誤按成分期付款, 要求李宛如至郵局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使李宛如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10月25日21時34分許,依指示 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6534元遭轉帳匯入周志寬所有 遠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於96年11月29日20時許,自稱係香水網站及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人員,先後撥打電話向凃彩霞佯稱其購買香水付款時 誤按成12期分期付款,要求凃彩霞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 付款,使凃彩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前往台南縣永康市 ○○○路79號鹽行郵局,並自96年11月29日21時22分許起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合計10萬8983元共分 八次遭轉帳匯入宋朝勝所有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第0000 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 不詳戶名帳戶。
(五)於96年12月1日14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徐士超佯稱其之 前上網購物刷卡有問題,要求徐士超至郵局操作自動櫃員 機,使徐士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12月1日15時7 分,前往台北市○○區○○街145號東原郵局依指示操作 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6450元遭轉帳匯入楊月娥所有竹南
信用合作社前進分社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六)於96年12月5日18時許,自稱係聚陞咖啡網人員,撥打電 話向陳雯佯稱網路系統出問題,其信用卡付款變成12期分 期付款,需立即前往自動櫃員機連線作銷帳動作,使陳雯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12月5日20時許,至台北市 ○○路○段3號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 9983元遭轉帳匯入吳偉仁所有陽信銀行仁德分行第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七)於96年12月7日,自稱係東森購物人員電話,撥打電話向 黃雅慧佯稱其轉帳金額有問題,要求黃雅慧至郵局自動櫃 員機以英文介面操作,使黃雅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先 於96年12月7日19時28分許,至台北縣永和市秀朗郵局依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元遭轉帳匯入不詳金 融機構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迨黃雅慧發現存款 金額短少,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又向黃雅慧佯稱是電腦的問 題,要黃雅慧將存款餘額領出以免被凍結,且須依指示存 入台新商業銀行帳戶,才可以恢復原來金額,再使黃雅慧 陷於錯誤,於96年12月7日21時45分許、21時48分許,前 往台北縣中和市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將3萬元、2萬9千元 存入王勁元所有台新銀行中和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八)於96年12月9日16時30分許,自稱係東森購物人員,撥打 電話向姜若嵐佯稱其之前購物結帳時簽錯地方,誤簽為每 月自動扣款,要求姜若嵐至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辦理止付 使姜若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221號宋屋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9 989元、2萬9989元於96年12月9日17時11分許、17時14分 許,遭轉帳匯入台新商業銀行永福分行第00000000000000 號不詳戶名帳戶,及2萬5211元於17時21時分許遭轉帳匯 入陳榮輝所有台南縣官田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九)於96年12月12日,自稱係麗登藥局人員,撥打電話向羅雅 芝佯稱因業務疏失而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羅雅芝操作自 動櫃員機更改資料等語,使羅雅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前往台北市○○區○○路162號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機,致其存款1萬7017元、7999元於96年12月18時33分許 、18時51分許,遭轉帳匯入胡雅婷所有台灣中小企銀台南 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於96年12月19日20時12分許,自稱係台北市東區某服飾店 人員,撥打電話向吳俊億佯稱其之前購買衣服時,店員誤 填為12期分期付款,要求吳俊億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改,使
吳俊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12月19日21時5分, 前往台南市○○區○○街89號土地銀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員機,致其存款1萬4983元遭轉帳匯入陳鍾亮琴所有國泰 世華銀行永康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一)於96年12月20日18時2分許,自稱係網路賣家,撥打電 話向蘇建成佯稱其之前在網路購買購買鞋子,誤設定為 分期付款,要求蘇建成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使蘇建成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12月20日18時59分許,前 往高雄市○○區○○路128號後勁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 櫃機,致其存款4567元遭轉帳匯入羅家瑋所有中國商業 銀行羅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二)於96年12月20日23時許,冒用新光商業銀行人員名義與 涂閔暄作購物費用比對,要求涂閔暄操作自動櫃員機作 轉帳取消,使涂閔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前往台中市 北屯區○○○路110號松竹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致其存款2萬9989元、1萬6001元、1萬3989元、3萬元 、2萬5000元,自96年12月20日23時41分許起,先後遭 轉帳匯入羅家瑋所有台灣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不 詳戶名帳戶、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陳再球 帳戶、台新商業銀行苓雅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不詳 戶名帳戶。
(十三)於96年12月27日,自稱廠商人員及銀行行員,先後撥打 電話向范翔茹佯稱其之前在網站購買照明燈,因業務疏 失,誤設為12期分期付款,要求范翔茹操作自動櫃員機 取消,使范翔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6年12月27日 20時5分許,前往桃園市○○路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員機,至其存匯1萬3612元遭轉帳匯入林德名所有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旋被提領一空。
(十四)於97年1月2日18時50分許,自稱花旗銀行專員主任,撥 打電話向楊玉琪佯稱要幫其刪除銀行資料,因之前已有 不法集團其他成員打電話與楊玉琪確認網路購物及個人 資料,使張玉琪陷於錯誤,於97年1月2日20時24分許, 前往高雄縣大社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 2222元遭轉帳匯入江信寬所有萬太銀行城東分行第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五)於96年1月2日20時40分許,自稱奧運金購物網人員及郵 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張琇惠佯稱付款資料錯誤,要求操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款,使張琇惠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於同日稍後前往彰化縣伸港鄉○○路伸港郵局依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3萬6961元遭轉帳匯入 江信寬所有萬太銀行城東分行分行第00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十六)於97年1月9日在自由時報刊登代辦銀行貸款廣告,誘使 陳建霖見報依廣告上電話聯絡,該不法集團不詳成員乃 向陳建霖佯稱辦理銀行貸款需手續費及證件,使陳建霖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寄交其身分證、健保卡影 本、中華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並於97年1月9日12時 30分,前往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11號元大銀行臨櫃 ,匯款1萬8000元至董育偉所有復華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七)於97年1月9日8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鍾庚辛佯稱失竊 之自小客車在其手上,須匯款才將車歸還,使鍾庚辛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1月17日11時10分許,前往 台南縣新市鄉○○街217號郵局,匯款4萬元至郭威風所 有高雄博愛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八)於97年1月24日22時許,撥打電話向郭鴻肇佯稱失竊之 自小客車在其手上,須匯款才將車歸還,使郭鴻肇信以 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1月25日12時許,前往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轉帳3萬元至何孟翰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九)於97年2月18日8時許,撥打電話向王黃理佯稱其子與軍 中同袍毆打他人,現被關在高雄軍事看守,要求王黃理 匯款,使王黃理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2月18日1 0時37許,前往中壢龍岡郵局,匯款10萬7000元至洪育 彬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二十)於96年12月16日,自稱係英皇電子科技公司陳慧貞,撥 打電話向謝蒼微佯稱其抽中公司摸彩獎金200萬元,要 求謝蒼微匯款6萬5000元作為愛心基金,之後即有自稱 上海某公司人員撥打電話向謝蒼微佯稱其參加賽馬中獎 2600萬元,要求先付稅金始可領款,使謝蒼微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陸續於96年12月18日匯款6萬5000元至湖 口長安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佳胤); 96年12月20日、27日匯款42萬元、58萬元至土地銀行北 桃園分行第0000 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穗芳);97 年1月3日匯款12萬5000元至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第00 0000000000號帳戶;另存入8萬5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重陽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1月8日匯款
9萬5000元至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第0000000 00000號帳 戶(戶名朱穗芳);97年1月11日匯款20萬8500元至土 地銀行北桃園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朱穗芳 );97年1月16日匯款12萬元至台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97年1月18日匯款52萬8000 元至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杜金芳);97年1月23日、25日存入100萬元、 78萬6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延平分行第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陳佩昇);97年1月28日匯款90萬元、 100萬元至桃園成功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卓淑梅)、嘉義文化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林靖蓉);97年1月31日匯款100萬元、100 萬元至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杜金芳)、渣打商業銀行新埔分行第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翌泰);97年2月4日匯款50萬元 、80萬元至台灣銀行永康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鍾民龍)、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王俊森);97年2月11日匯款71萬元至 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王妙鈴);97年2月15日匯款50萬元至台灣銀行仁德 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育彬);另存入71 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趙麗珠)。
(二一)於97年2月27日17時46分許起,自稱雅虎奇摩客服中心 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張靜文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轉 帳有誤,要求張靜文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使張靜文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持其金融卡依指示操作郵局自動櫃 員機,致其存款2萬2998元、1021元,於97年2月27日18 時20分許起,遭轉帳匯入黃恩崇所有元大復華商業銀行 佳里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不詳帳戶。(二二)於97年2月27日,自稱網路拍賣人員,撥打電話向張珈 菱佯稱其之前購物設定轉帳錯誤,須持金融卡至自動櫃 員機操作才不會每月扣款,使張珈菱信以為真,陷於錯 誤,前往台中縣沙鹿鎮○○路341號沙鹿郵局,持其金 融卡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1萬6000元、2萬 2998元,於97年2月27日18時許、18時23分許遭轉帳匯 入黃恩崇所有元大復華商業銀行佳里分行第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另26001元遭轉帳匯入雲林虎尾郵局第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三)於97年3月24日13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桂妹,佯稱
係李桂妹之姪女李翠華,因購買房屋急需用錢,向李桂 妹借錢,使李桂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3月24 日13時48分前往彰化市中庄里中庄郵局,匯款6萬元至 劉相汶所有高雄新樂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7年3月24日15時22分前往彰化市中庄里中庄郵局,匯 款10萬元至劉相汶所有高雄新樂郵局第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二四)於97年3月5日,自稱係警察人員,撥打電話向黃王素蘭 佯稱其帳戶被冒用,要求黃王素蘭領出存款匯入指定帳 戶代為保管,使黃王素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 3 月5日14時30分許,前往台中縣豐原市○○路302號台 灣銀行匯款10萬元,至陳志昇所有大眾銀行台南分行第 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五)於97年3月4日14時許,自稱係台北地院檢察官連俊傑、 侯啟皇、書記官李明宗,撥打電話向賴黃桂香佯稱其帳 戶涉及詐欺案件,必須作資金移轉動作,使賴黃桂香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3月4日15時許,前往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南東京分行,匯款89萬元至陳志昇所有大眾 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提領 現金160萬元交予自稱黃文山之不詳姓名成年人。(二六)於97年3月9日18時6分許,自稱博客來網路書店及彰化 商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趙芷嫻佯稱其之前購物付款 時,誤刷為分期付款,要求趙芷嫻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 ,使趙芷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3月9日19時5 分許前往高雄市三民區○○○路258號大昌郵局,依指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0175元,遭轉帳戶匯 入林振源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第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二七)於97年3月10日17時33分許,撥打電話向游雅雁佯稱其 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誤登為分期付款,要求游雅雁操作自 動櫃員機取消分期付款,使游雅雁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於同日稍後前往中市○○區○○路4段536號文心郵局 ,持其金融卡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1萬074 5元,遭轉帳匯入黃志宏所有台南縣玉井郵局第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八)於97年3月10日18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賴伶砡佯稱其 之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有問題,要求賴伶砡操作自動櫃 員機更正,使賴伶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3月1 0日18時58分許,前桃園縣龜山鄉○○路25號旁之郵局 自動櫃員機,持其金融卡依指示操作,致其存款2萬998
7元,匯入黃志宏所有台南縣玉井郵局第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二九)於97年3月18日10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徐銀清,佯稱 係徐銀清之外甥,因生意需要急需一筆錢,向徐銀清借 錢,使徐銀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要求其妻於97年3 月18日10時53分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鎮北郵局匯款7 萬5000元至余育霖所有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0-00000000 00 0000號帳戶。
(三十)於97年3月18日12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張永輝佯稱其 失竊之自小客車在其手上,若要贖回須匯款1萬元,使 張永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稍後前往台北縣三 重市○○路5號介壽郵局,匯款1萬元至蕭隆餘所有雲林 水林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一)於97年3月20日20時20分,自稱拉拉購物公司林小姐, 撥打電話向裴曼棋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付款,誤操作為 分期扣款,要求裴曼棋操作郵局自動櫃員機取消,使裴 曼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先前往台北縣淡水鎮○○街 11號水碓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9 998元、2萬9998元於97年3月20日21時30分許、97年3月 21日零時47分許遭轉帳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第000-00000000000000190號帳戶,之後又向裴曼棋佯 稱其帳戶資金有問題,要求裴曼棋翌日至郵局將剩餘存 款領出匯至指定帳戶幫其作整合,再使裴曼棋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97年3月21日12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台 東大同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97年3月 22日15時51分許、55分許,將現金8萬4000元、1000元 ,存入李文明所有第一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三二)於97年3月21日14時48分撥打電話向林永祥佯稱對其個 人資料一清二楚,現有老大跑路缺錢,要求林永祥匯款 ,使林永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3月31日16時5 分許,前往台北市○○區○○路16-18號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永吉分行,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現金13萬2000元至 劉建銘所有中國信託城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三三)於97年3月31日20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沈孟謙佯稱其 之前在網路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帳號,要求沈孟謙依自 稱郵局人員來電指示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使沈孟謙信 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3月31日21時26分,前往嘉 義市○○路彌陀郵局,持其金融卡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機,致其存款2萬3035元遭轉帳匯入吳岳所有合作金庫 灣內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四)於97年4月2日8時30分許,自稱係台北縣三重分局謝警 官及金融中心人員,撥打電話向胡玫慧佯稱其個人資料 遭冒用,須依指示匯款,使胡玫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於97年4月2日11時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5號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匯款27萬元至馮合遜所有華南銀行 麻豆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五)於97年4月6日21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劉哲昇佯稱其之 前在網路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帳號,要求劉哲昇依指示 操作提款機取消,使劉哲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前往 嘉義市○○路彌陀郵局,持其金融卡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機,致其存款29989元、29989元於97年4月6日21時53分 、97年4月7日零時33分許,遭轉帳匯入吳岳所有合作金 庫灣內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六)於97年4月14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高好鑾佯稱係其乾 女兒,因軋票需用錢,要求高好鑾借款10萬元,三日後 即歸還,使高好鑾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4月14 日14時許,前往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匯款10萬元至陳 彥達第一銀行大灣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七)於97年4月24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陳宜緁佯稱其 之前網路購物分期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要求陳宜緁依指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使陳宜緁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前往彰化縣花壇鄉郵局,持其金融卡依指示操作自動 櫃員機,至其存款6993元、1萬9877元於97年4月24日21 時49分許、22時36分許,遭轉帳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台中 港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9號帳戶;9萬6000元於 97年4月25日零時29分許,遭轉帳匯入陳東利所有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 萬元於97年4月25日2時45分許,遭轉帳匯入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大湳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於97 年4月25日2時48分許,遭轉帳匯入陳東利所有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八)於97年4月30日15時許,撥打電話向游林從嬪佯稱其二 年前遭詐騙17萬5000元之案件已破,要將該筆款項返還 ,但須支付手續費1萬2000元,使游林從嬪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於97年4月30日15時30分許,前往嘉義縣竹 崎中山路京城銀行,匯款1萬2000元至林世芬所有華南 銀行嘉義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三九)於97年4月30日17時許,自稱東森購物人員,撥打電話
向曾建文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求 曾建文操作自動櫃員機終止,使曾建文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於97年4月30日17時23分許,前往台南縣佳里鎮 ○○街83號合作金庫佳里分行,依指示持其金融卡操作 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9989元遭轉帳匯入霍培源所 有大寮中興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於97年5月2日20時27分,自稱奇摩網路之賣家,撥打電 話向陳仕杰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情形,要求 陳仕杰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使陳仕杰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於97年5月2日21時46分,至台南市○○路○段380 號合作金庫,依指示持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機,致其存 款2萬9986元遭轉帳匯入楊崇坤所有台南新化郵局第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一)於97年5月2日21時50分許,自稱係台中二信銀行陳襄理 ,撥打電話向劉禹君佯稱其之前購物轉帳付款誤設定為 分期付款,要求劉禹君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使劉禹君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5月2日22時8分,前往台 中縣烏日鄉○○○路合作金庫,依指示持其金融卡操作 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9989元遭轉帳匯入楊崇坤所 有台南新化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二)於97年5月2日20時50分許,自稱中國信託銀行主任,撥 打電話向任筱珍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操作金融卡造成 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使任筱珍信以為 真,陷於錯誤,於97年5月2日21時許,依指示持其金融 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致其存款2萬9989元遭轉帳匯入楊 崇坤所有台南新化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三)於97年3、4月間,化名「陳誠」上網認識范瑞容,並於 97年4月18日上午撥打電話向范瑞容佯稱香港賽馬協會 給台灣10個投注賽馬機會,每個名額3至6萬元,機會難 得,使范瑞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4月19日前 往新竹縣新埔鎮○○路、褒忠路口之便利超商自動櫃員 機,匯款3萬元至第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帳戶 ;之後又於97年4月22日、23日,自稱係香港賽馬協會 江豪,撥打電話向范瑞容佯稱其投注3萬元,如繳納各 種名目費用,可領取890萬元,再使范瑞容陷於錯誤, 陸續於97年4月22日至97年5月間,分別匯款6萬元至陳 靜慧所有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3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入現金15萬2000元及轉帳3萬元、2萬4000元至合 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戶名宥騰科
技企業有限公司);轉帳2萬元、3萬元至合作金庫銀行 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現金10萬元至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家鴻) ;存入現金15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第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進財);存入10萬元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啟榮);匯款5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 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子杰)。(四四)於97年11月15日,化名「葉榮添」上網認識李0儒(姓 名年籍詳卷),利用MSN及電話互為聯絡,進而成為網 路上之男女朋友,交往期間藉口投資地下六合採,要求 李0儒匯款,使李0儒信以為真,陷於錯誤,陸續於96 年12月4日匯款10萬元,至指定之侯利達所有台灣銀行 永康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96年12月5日、6日匯 款28萬5000元、42萬元,至指定之蔡德正永康網寮郵局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五)蔡青松、甲○○、乙○○及所屬不法集團成員見李0儒 已無餘款可供詐騙,另於97年2月初撥打電話向李0儒 恐嚇稱握有李0儒與「葉榮添」進行網愛遊戲裸露身體 之畫面,要求李0儒支付300萬元,否則要將畫面在網 路散布,並將事情鬧大,讓李0儒家人及同事知道此事 ,並以MSN傳送部分畫面予李0儒,復由甲○○、乙○ ○於97年3月2日14時30分許,至新竹市○○○路5號之 統一便利超商科園門市部,寄送內含網愛遊戲光碟一片 、恐嚇信函一張、報導陳冠希慾照風波之壹週刊一本之 包裏予李0儒,使李0儒心生畏怖,惟因李0儒已無餘 款支付,而未得逞。
(四六)97年3月17日18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490巷57 弄號前,乘余育霖需錢孔急之際,貸以余育霖5000元, 約定以10日為一期,每期利息80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 息,僅交付余育霖4200元,且要求余育霖簽發面額1萬 元之本票二張,及提供其所有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健保 卡影本作為擔保,復於97年3月27日12時許,在同一地 點向余育霖收取第二期利息800元,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
(四七)97年3月29日,在台南市北區之小北東帝士百貨斜對面 ,乘馮合遜需錢孔急之際,貸以余育霖1萬元,約定以 10日為一期,每期利息160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僅 交付馮合遜8400元,且要求憑合遜提供其所有彰化商業
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身 分證影本作為擔保,繼於97年4月5日,在同一地點,再 貸予馮合遜5000元,亦約定以10日為一期,每期利息80 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僅交付馮合遜4200元,要求 馮合遜提供國泰世華銀行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作為擔保,而取得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四八)97年3月29日,在台南縣歸仁鄉○○○路94號2樓,乘李 文明需錢孔急之際,貸以李文明5000元,約定以10日為 一期,每期利息80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僅交付李 文明交付4200元,且要求李文明提供其所有第一商業銀 行歸仁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 卡(含密碼)、身分證影本作作擔保,而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
(四九)97年4月2日,在台南縣永康市○○○○道下,乘陳彥達 需錢孔急之際,貸以陳彥達5000元,約定以10日為一期 ,每期利息80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僅交付陳彥達4 200元,且要求陳彥達提供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 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 碼)、身分證影本作作擔保,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
(五十)97年4月15日,在台南縣大內鄉內江村內庄316號之3, 乘楊崇坤需錢孔急之際,貸以楊崇坤5000元,約定以10 日為一期,每期利息80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僅交 付楊崇坤交付4200元,且要求楊崇坤簽發面額5000元之 本票三張,及提供其所有台南新化路郵局第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含密碼)、身分證影 本作作擔保,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五一)97年4月20日17時許,在台南縣善化鎮嘉北里茄拔174號 之9,乘陳東利需錢孔急之際,貸以陳東利5000元,約 定以10日為一期,每期利息800元,並預扣第一期利息 ,僅交付陳東利4200元,且要求陳東利提供其所有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影本、金融卡(含密碼)、身分證影本作作擔保,而取 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嗣於97年5月8日15時30分許,為警在台南市○○區○○街25 -1號3樓322室甲○○、乙○○居處搜索查獲,並扣得行動電 話手機七支(廠牌為MOTOROLA、LG、SONY ERICSSON、BENQ SIEMENS、SAMSUNG、SAMSUNG、HYUNDAI)、行動電話門號SI M卡四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人頭帳戶資料信封二十一個、宅急便信封袋 一個、電話收據暨申請書二十五張、莊明惠名片一盒、郵局 金融卡五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灣 銀行金融卡三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三張(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金融 卡二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 金融卡二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帳號000000000000)、台中商業 銀行金融卡一張(帳號000000000000號)、元大商業銀行金 融卡一張(帳號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帳號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融卡一 張(帳號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一 張(帳號0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南中小企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號)、陽信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帳號0 00000000000號)、復華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帳號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