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044號
TCDM,98,易,1044,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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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
第一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侵占案 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三月十 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六月間, 受僱於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經指派至臺中市南屯區○ ○○○街一八九號之「熊貓國寶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下稱熊貓管委會)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收取管理費等社區 管理工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 一年十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止之任職期間,將在上址收取 之住戶管理費共約新臺幣 (下同)二百四十萬元,侵占入己 。嗣於九十四年十間,接任之總幹事察覺帳目有異,開始清 查,發現社區管理費短少二百四十萬元,主任委員曾善即偕 同財務委員王秀月、監察委員房子貴及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之經理張佩生等人與甲○○洽談,甲○○當場簽具自白書 一紙,更發現甲○○將住戶用以繳交管理費之支票存入其所 有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 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 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 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 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 ,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 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 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 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 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 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 ,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 決不受理。




三、查公訴人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以被告涉犯起訴書所 載之業務侵占罪嫌,而對被告提起本件公訴,並於九十八年 三月二十三日訴訟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早於檢察官起訴前, 即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系統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稽,是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 而於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被告已經死亡,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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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