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8年度,1062號
TCDM,98,交聲,1062,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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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060、1061、1062、1063、1064、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原名傅怡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8年3月20日所為之裁決
(裁監稽違字第裁61-G9H064810號、61-G9H055550號、61-G9H05
5090號、61-G9H054914號、61-G9H054862號、61-G9H051471號、
61-G9H041631號、61-G9H041565號、61-G9H041942號、61-G9H04
198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原名傅怡珍,下同)名 下車號CVY-383號重機車分別於民國98年2月25日上午8時52 分許、98年2月15日上午8時54分許、98年2月13日上午8時57 分許、98年2月12日上午8時54分許、98年2月11日上午8時54 分許、98年2月10日上午8時51分許、98年2月7日上午8時54 分許、98年2月6日上午8時52分許、98年2月3日上午8時55分 許、98年2月2日上午9時01分許,在臺中市○○路○段,因 超速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逕行舉發10件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違規單由警方寄送。該站經查違規屬實, 遂於98年3月20日分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9H064810號、6 1-G9H055550號、61-G9H055090號、61-G9H054914號、61-G9 H054862號、61-G9H051471號、61-G9H041631號、61-G9H041 565號、61-G9H041942號、61-G9H041985號裁決書,各裁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1400元、1400元、1200元、12 00元、1200元、1400元、1400元、1400元、1400元,於法並 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1個月 內,連續被同一支照相機連開10張罰單,是否過當了,且時 速70幾公里也不確定與其速度符不符合,更何況照車速跟機 車有何關聯,其1個月薪資2萬5000元,10張罰單就1萬3200 元,還要不要過生活啊!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 之,行政罰法第25條定有明文。復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 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 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定有明文。再按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事件,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 決者,處新臺幣1千2百元罰鍰;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 以上未滿40公里,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新 臺幣1千4百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有 明文。經查:受處分人甲○○名下車號CVY-383號重機車, 分別於⑴98年2月2日上午9時01分許。⑵98年2月3日上午8時 55分許。⑶98年2月6日上午8時52分許。⑷98年2月7日上午8 時54分許。⑸98年2月10日上午8時51分許。⑹98年2月11日 上午8時54分許。⑺98年2月12日上午8時54分許。⑻98年2月 13日上午8時57分許。⑼98年2月15日上午8時54分許。⑽98 年2月25日上午8時52分許,在臺中市○○路○段限速時速50 公里處,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分別為⑴74公里,超速 24公里。⑵74公里,超速24公里。⑶71公里,超速21公里。 ⑷74公里,超速24公里。⑸67公里,超速17公里。⑹68公里 ,超速18公里。⑺68公里,超速18公里。⑻71公里,超速21 公里。⑼77公里,超速27公里。⑽69公里,超速19公里,而 遭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逕行舉發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張、採證照片10張在卷 可稽。顯見受處分人名下車號CVY-383號重機車確有於上開 時間、地點,駕駛人有超速違規之行為無誤,則臺中市警察 局交通警察隊逕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 第7款、第4項之規定,記明車輛牌照號碼等可資辨明之資料 ,以機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逕行舉發,洵屬有據。原處 分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及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對於受處分人分別裁處 ⑴1400元。⑵1400元。⑶1400元。⑷1400元。⑸1200元。⑹ 1200元。⑺1200元。⑻1400元。⑼1400元。⑽1200元,於法 並無違誤。是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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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