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洪文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陳慧錚
吳世敏
右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武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