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4683號
TCDM,96,訴,4683,200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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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律師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律師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沈炎平律師
      陳鴻謀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戌○○
      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辰○○
      丙○○
      乙○○
      丁○○
      亥○○
      丑○○
      寅○○
      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被   告 戊○○
      申○○
      庚○○
      午○○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19942、21558、21613、26738、26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共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其與甲○○己○○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及與甲○○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均連帶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部分,均無罪。己○○共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其與甲○○天○○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連帶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被訴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罪部分,無罪。
甲○○共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其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壹仟元(含扣案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其與天○○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及與天○○己○○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元,均連帶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四所示之物,沒收。
地○○共同有調查職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拾貳萬元中之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其餘新臺幣拾肆萬元已扣案毋庸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扣案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六至五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至五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壬○○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六至五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至五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戌○○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
巳○○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
卯○○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沒收。辰○○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
亥○○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
丑○○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寅○○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六至五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子○○戊○○申○○庚○○午○○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六至五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現仍 緩刑中。乙○○於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訴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丁○○於 95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 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2646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分別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部分嗣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准予易 科罰金,並於97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有期徒刑8 月部分尚未執行)。亥○○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以96年度豐簡字第5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減刑 減為有期徒刑1月,於97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卯○



○、辰○○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豐簡 字第67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並均於97年1月 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天○○(綽號保哥、阿保)自94年7月23日起至96年7月10日 止,擔任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址設臺中縣潭 子鄉○○路○段150號,以下簡稱頭家派出所)所長;己○○ 自94年7月23日起至96年7月12日止,擔任頭家派出所副所長 ;甲○○則自94年8月間起,擔任頭家派出所警員。3人均負 有查報取締頭家派出所轄區內色情行業及調查轄區內犯罪等 職務,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另地○○自92年12月間起,擔任臺中市警察局第 四分局第一組巡佐,並自95年10月26日起職司轄區內正心正 風專案勤務規劃業務、八大行業違規查報,及負有協助調查 轄區內犯罪等職務,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 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三、壬○○癸○○(綽號金門仔)、戌○○巳○○卯○○ 共同基於反覆實施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 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6年2月間某日起至 96年5月底止,在臺中縣潭子鄉○○路○段3之6號(甲○○警 勤區)共同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登記負責人為戌○○壬○○癸○○戌○○巳○○卯○○分別參加3股 、2股、1股、2股、2股計10股,每股股金10萬元),由卯○ ○管理財務及記帳等工作,並以每月薪資3萬元僱用與其等 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辰○○擔任店員,辰○○戌○○均負 責接待客人、安排小姐,及向客人介紹消費方式、價格、收 取費用等工作,而先後媒介、容留已成年之葉麗珍及多位不 詳姓名成年女子,在該修紳養仕美容坊內,分別與不特定男 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由上開成年女子以口交或以手按摩男客 生殖器,至男客射精為止)之性交、猥褻行為及俗稱全套( 即由男客以其生殖器進入上開成年女子之陰道內,並抽動直 至射精)之性交行為,計費方式為每50分鐘1節,價格為半 套1700元,全套2700元,店家不論全套或半套均可從中抽取 700元以牟利,餘款則由上開成年女子取得。而壬○○、癸 ○○、戌○○巳○○卯○○為避免修紳養仕美容坊遭頭 家派出所查報取締上開妨害風化之犯罪情事,乃共同商議決 定由熟識甲○○壬○○,出面與甲○○商談行賄事宜,壬 ○○遂於96年2月底某日,以電話邀約甲○○至某餐廳吃飯 ,席間向甲○○表示其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係從事全套、 半套之色情性交易,願於每月10至15日間,交付賄款2萬元 予甲○○,頭家派出所部分則請甲○○處理等情,經甲○○



表示同意,事後甲○○亦將上情告知天○○己○○。甲○ ○、天○○己○○均明知壬○○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係 從事上開性交易之色情行業,本應依法查報取締,且均明知 壬○○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無非要求不予查報取締或 遇警方臨檢能事先通知其以促注意小心,避免遭查獲而具有 相當對價關係,甲○○竟單獨或與天○○己○○共同基於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不予查報取 締壬○○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所從事上開妨害風化犯行,甲 ○○、己○○並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 息及包庇壬○○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之犯意 聯絡,洩漏警方臨檢時間之消息及包庇壬○○犯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而壬○○癸○○戌○○、巳○ ○、卯○○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 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共同基於對甲○○等人關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壬○○癸○○部分係共 同承後述對地○○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 聯絡),推由壬○○出面交付賄款,雙方並達成於每月10至 15日間交付賄款之協議,而為下列行為:
㈠96年3月14日晚上8時51分許,壬○○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相 約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在老地方即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旁 見面,而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在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旁, 由壬○○將賄款2萬元交付予甲○○甲○○收受後,復於 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告知天○ ○收取賄款2萬元,經依天○○指示(即天○○己○○分 取其中7000元、5000元),將該賄款中之7000元交付予天○ ○,另亦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家派出所己○○辦公室 內,將該賄款中之5000元交付予己○○
壬○○因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遭檢舉,造成甲○○甚多麻 煩,乃向甲○○表示願增加賄款1萬元,而於96年4月中旬某 日,在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旁,由壬○○將賄款3萬元交付予 甲○○甲○○收受後,復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家派 出所所長辦公室、己○○辦公室內,分別將該賄款中之7000 元、5000元交付予天○○己○○。惟甲○○對於增加賄款 1萬元之事,均未告知天○○己○○,而私自據為己有。 ㈢96年5月15日下午1時59分許,甲○○以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 撥打壬○○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在壬○○位於台中縣神 岡鄉○○街142巷28號住處見面,經甲○○抵達壬○○上開 住處後,由壬○○將賄款3萬元交付予甲○○(起訴書誤載 為96年5月14日14時許,由壬○○臺中縣潭子鄉○○路○段



299巷58弄10號甲○○住處,交付賄款3萬元予甲○○,應予 更正如上)。甲○○收受後,復於其後3日內之某日,在頭 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己○○辦公室內,分別將該賄款中之 7000元、5000元交付予天○○己○○。惟甲○○對於增加 賄款1萬元之事,均未告知天○○己○○,而私自據為己 有。
甲○○己○○均明知警方實施臨檢勤務之時間或地點,係 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料,竟先由己○○於96年5月27日 或28日向甲○○告以因分局需要績效,請業者修紳養仕美容 坊配合讓頭家派出所查獲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違反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頭家派出所有在 認真取締,經甲○○於96年5月29日下午6時45分許以所有上 開行動電話撥打壬○○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在甲○○住 處附近公園涼亭見面,而於同日晚上7時9分許見面時,由甲 ○○告知壬○○因分局需要績效,是否可配合讓頭家派出所 查獲其所經營修紳養仕美容坊有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違 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頭家派出 所有在認真取締,經壬○○同意,並由甲○○於同日晚上7 時許,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己○○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向己○○詢問今晚係幾點至修紳養仕美容坊臨 檢,己○○則表示要甲○○返回頭家派出所再講,經甲○○ 返回頭家派出所後,由己○○告以係今日晚上9時許至修紳 養仕美容坊進行臨檢,再由甲○○於同日晚上7時57分許, 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壬○○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壬 ○○今晚9點,而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並共同包庇壬○○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 罪。嗣己○○於同日晚上9時許,即率領頭家派出所其他警 員至修紳養仕美容坊實施臨檢,並在該修紳養仕美容坊查獲 非視障者葉麗珍從事按摩工作之違法情事。戌○○巳○○卯○○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且戌○○卯○○均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載 明筆錄,就其等供述與該案交付賄款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及 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 犯即癸○○
四、丙○○與其姊乙○○共同基於反覆實施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自 96年3月15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在臺中縣潭子鄉○○路○ 段5之2號(甲○○警勤區)共同經營「登峰美妍舒筋館」( 以下稱登峰舒筋館,嗣於96年7月底改名為雪梨美妍舒筋館 ,登記負責人為丑○○),由丙○○為實際負責人,乙○○



管理財務及記帳等工作,並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萬8 千元僱用與其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丑○○(另擔任人頭負 責人部分,每月可領取1萬元)擔任副理,負責接待客人、 安排小姐,及向客人介紹消費方式、價格、收取費用等工作 ,而先後媒介、容留沈育均沈麗君、黃玉英、陳秀真、張 麗芳、徐素美等成年女子,在該登峰舒筋館內,分別與不特 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由上開成年女子以口交或以手按摩 男客生殖器,至男客射精為止)之性交、猥褻行為及俗稱全 套(即由男客以其生殖器進入上開成年女子之陰道內,並抽 動直至射精)之性交行為,計費方式為每50分鐘1節,價格 為半套1800元,全套2800元,店家不論全套或半套均可從中 抽取800元以牟利,餘款則由上開成年女子取得。而丙○○乙○○於登峰舒筋館成立前,為避免該舒筋館成立後,遭 頭家派出所查報取締上開妨害風化之犯罪情事,乃尋求行賄 頭家派出所警員之管道,並尋得友人丁○○於96年3月上旬 某日介紹丙○○認識稱呼天○○為姊夫之亥○○,經亥○○ 瞭解丙○○欲在上開地點經營半套店(即色情護膚店)之上 情後,即向天○○表示丙○○有意在頭家派出所轄區內開設 護膚店等情,天○○獲悉後指示亥○○與管區警員甲○○聯 繫,經亥○○甲○○聯繫後,相約在頭家派出所附近,由 亥○○將上情告知甲○○,並稱已得天○○同意,且會依行 情交付賄款。同年3月15日晚上10時許,亥○○駕駛廂型車 搭載丁○○至頭家派出所附近接天○○至臺中市○○路醉鴛 鴦餐廳聚餐,丙○○亦隨後抵達,席間雙方就丙○○如何行 賄等事宜進行商談,4人商談結果,丙○○表示願於每月15 日左右,交付賄款2萬5000元予亥○○(其中5000元作為亥 ○○、丁○○之仲介費用),再由亥○○轉交2萬元予甲○ ○(嗣於96年4月15日起改由丙○○直接將賄款2萬5000元交 付予甲○○),而頭家派出所部分則請甲○○處理;且丙○ ○表示願於每月15日左右交付賄款2萬元之事,亦經甲○○ 事後告知天○○甲○○天○○均明知丙○○經營登峰舒 筋館係從事上開性交易之色情行業,本應依法查報取締,且 均明知丙○○所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無非要求不予查報 取締或遇警方臨檢、遭檢舉時能事先通知其以促注意小心, 避免遭查獲而具有相當對價關係,甲○○仍單獨或與天○○ 共同承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 不予查報取締丙○○經營登峰舒筋館從事上開妨害風化犯行 ,甲○○並承上開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包 庇丙○○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之單一犯意, 洩漏警方臨檢時間、遭檢舉之消息及包庇丙○○犯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而丙○○乙○○均非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共 同基於對甲○○等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 意聯絡,推由丙○○出面將事先向乙○○拿取之賄款持以交 付,雙方並達成於每月15日左右交付賄款之協議,而為下列 行為:
㈠96年3月16日凌晨0時許,乙○○推由丙○○出面與亥○○丁○○甲○○在上開醉鴛鴦餐廳聚餐,並達成丙○○願於 每月15日左右,交付賄款2萬5000元予亥○○(其中5000元 作為亥○○丁○○之仲介費用),再由亥○○轉交之協議 後,丙○○乙○○與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亥○○丁○○即共同基於對甲 ○○等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丙○ ○於餐會結束在該醉鴛鴦餐廳外面先私下將事先向乙○○所 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亥○○。惟亥○○竟遲未將賄款2萬 元交付予甲○○,經甲○○詢問丙○○,得知丙○○已於當 日上開餐會後交付2萬5000元予亥○○甲○○乃將上情告 知天○○,經天○○表示應向亥○○詢明情形如何,並由甲 ○○以電話與亥○○聯繫。嗣於96年3月底某日,亥○○僅 交付1萬6000元予甲○○,因與原先談妥賄款應係2萬元之金 額不符,甲○○又將上情告知天○○,經天○○表示將該賄 款1萬6000元退回,惟甲○○欲將賄款1萬6000元退回時遭丙 ○○拒收,乃將該筆賄款據為己有。
㈡96年4月15日下午6時13分許,丙○○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 問甲○○晚上何時有空,並經丙○○於同日下午6時19分許 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向甲○ ○表示亥○○丁○○於同日晚上9時許要來拿取賄款,甲 ○○告以向亥○○丁○○表示已經將賄款拿給伊就好,嗣 相約於同日晚上7時26分許,在臺中縣潭子鄉○○路○段5之1 3號「7-11超商」前,由丙○○將事先向乙○○所拿取之2萬 5000元交付予甲○○。惟甲○○收受該賄款後,隨即由丁○ ○於同日晚上8時5分許,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甲○○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向甲○○索取所收取賄款之 其中5000元,並相約在頭家派出所附近見面,經甲○○抵達 後,由甲○○將該賄款之其中5000元交付予丁○○,並由亥 ○○、丁○○分別取得2000元、3000元。而甲○○交付上開 5000元予丁○○後,隨即與丙○○聯繫,告知丙○○上情, 並表示該5000元以後不要經過伊這裡,復於翌(16)日將上 情告知天○○,經天○○表示何以事情變得如此複雜,應將



該賄款退回給丙○○,再由甲○○於同日晚上9時9分許以所 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丙○○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於同日 晚上10時許在上開「7-11超商」前見面,屆時甲○○告知丙 ○○應將此事處理好等情,惟並未將剩餘賄款2萬元退還給 丙○○,而私自據為己有。嗣由丙○○於同年月17日下午4 時10分許,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有上開行動電 話,告知甲○○昨天晚上已與亥○○丁○○談妥,下個月 開始,由其直接將賄款交付予甲○○
㈢96年5月15日晚上8時6分許及同日晚上11時13分許,丙○○ 先後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詢 問甲○○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並相約於同日晚上11時9 分許在頭家派出所前見面,經見面時,由丙○○將事先向乙 ○○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甲○○甲○○收受後,復 於翌(16)日某時,在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告知天○ ○收取賄款2萬5000元,經依天○○指示,將該賄款之其中1 萬元交付予天○○
㈣96年6月15日晚上7時52分許,丙○○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 打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該門號係由辰 ○○以其母曹李牡丹名義申辦,並由壬○○將該支行動電話 含門號交付予甲○○供聯絡使用),詢問甲○○今天晚上是 否有空,並相約於同日晚上8時40分許,在上開「7-11超商 」前見面,經見面時,由丙○○將事先向乙○○所拿取之2 萬5000元交付予甲○○甲○○收受後,復於翌(16)日某 時,在頭家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內,將該賄款之其中1萬元交 付予天○○
甲○○己○○均明知警方實施臨檢勤務之時間或地點,係 其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仍共同承上開洩漏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消息之單一犯意聯絡,先由己○○於96年5月30日或 31日向甲○○告以因分局需要績效,請業者登峰舒筋館配合 讓頭家派出所查獲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違反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頭家派出所有在認真取 締,經丙○○於同年5月31日下午5時38分許及同日晚上7時 36分許,先後以所有上開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時,由甲○○相約丙○○在登峰舒 筋館見面,告知丙○○因分局需要績效,是否可配合讓頭家 派出所查獲其所經營登峰舒筋館有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之 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之情事,以表示頭家派 出所有在認真取締,經丙○○同意後,嗣由己○○告知甲○ ○臨檢登峰舒筋館之時間,再由甲○○於同年6月1日晚上8 時37分許,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



所有上開行動電話,告知丙○○頭家派出所將於同日晚上9 時許至登峰舒筋館進行臨檢,而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並由甲○○包庇丙○○犯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及猥褻罪。嗣己○○於同日晚上9時許,即率領 頭家派出所其他警員至登峰舒筋館實施臨檢,並在該舒筋館 查獲非視障者陳秀真從事按摩工作之違法情事。甲○○復於 同年6月16日晚上10時15分許,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丙○○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聯繫時,與丙○○相 約在頭家派出所旁見面,經見面時,告知丙○○因登峰舒筋 館遭檢舉,警方將於2週內實施掃黃行動,並提醒丙○○要 注意小心,不要接受新客人等情,嗣於1星期內即有穿便衣 之員警前往登峰舒筋館臨檢,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並包庇丙○○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 褻罪。
㈥96年6月19日(端午節)凌晨0時6分許,丙○○以所有上開 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甲○○相約10分鐘後在頭家派出所前見面,而於同日凌晨0 時21分許,在頭家派出所前,由丙○○將事先向乙○○所拿 取之1萬元交付予甲○○甲○○收受後,即據為己有,並 未將此事告知天○○
㈦96年7月16日凌晨2時10分許,甲○○以所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與丙○○相約 在上開「7-11超商」前見面,經見面時,由丙○○將事先向 乙○○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甲○○甲○○收受後, 因天○○已於同年7月11日調往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一組 擔任警務員,故未將該賄款之其中1萬元交付予天○○。 ㈧96年8月15日晚上10時15分許,在上開「7-11超商」前,由 丙○○將事先向乙○○所拿取之2萬5000元交付予甲○○。 經甲○○收受後,隨即為埋伏員警當場查獲,並在甲○○所 有車牌號碼IHO-476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內裝千元鈔計2 萬5000元之白色信封1個及丙○○所有供交付賄款聯絡使用 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物;且於同日晚上10時15分許,為警在 上開登峰舒筋館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 4編號2至5所示之物。又於同年月15日晚上10時40分許、同 年月16日凌晨0時36分許,分別在乙○○位於台中市○○區 ○○路2段198號之2四樓、台中縣太平市○○路58巷1號10樓 住處,為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4編號6、7及 編號8至13所示之物。復於同年月16日凌晨0時40分許,在台 中縣潭子鄉○○路○段299巷58弄10號甲○○住處,為警扣得 甲○○所有供收受賄款聯絡使用如附表4編號14所示之物。



丙○○乙○○丁○○亥○○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 。甲○○亦於偵查中自白上開(即犯罪事實欄三、四所載事 實)犯行,並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98年3月25日自動繳 交除扣案賄款2萬5千元外之其餘全部單獨所得及與天○○己○○共同所得計20萬6千元;且甲○○於偵查中經檢察官 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載明筆錄,就其供 述與該案收受賄款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 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即天○○、己○ ○。
五、壬○○癸○○共同基於反覆實施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自 96年1月間某日起至96年9月6日止,在臺中市○○○○路559 號共同合夥經營「鉅將電子遊戲場」(已依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由不知情且未參與經營之劉智隆 擔任掛名負責人),並在該電子遊戲場內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擺放如附表4編號16至26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計83台 ,由癸○○擔任實際負責人,壬○○則為股東,並分別以每 月薪資3萬元、2萬5000元、2萬8000元、2萬8000元、2萬500 0元僱用與其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戊○○申○○、庚○ ○、午○○寅○○擔任店員,戊○○為夜班主管負責機台 基本維修、人員調度、整點交接等工作,申○○庚○○午○○寅○○均負責開分、洗分、換代幣及兌換現金等工 作,且僱用與其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子○○即癸○○之 弟),負責協助管理該遊戲場及維修機台等工作,而共同與 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其等賭博方式係店員視賭客選玩機 台之種類,其中1種係由賭客將代幣(10元硬幣換1枚代幣) 投入機台內,機台即自動以1比10不等比例顯示分數,再由 賭客以所顯示之分數押注與機台對賭,倘未押中則該賭資歸 癸○○等人贏得,若押中可得不等倍數之代幣,於賭客不玩 時,可以所餘代幣依1比10比例向店員寅○○等人兌換現金 ,另1種係由賭客將現金交付店員,而由店員以1比1或1比10 不等之比例將機台開分,再由賭客以所開之分數押注與機台 對賭,倘未押中,則該賭資歸癸○○等人贏得,若押中則可 得不等倍數之分數,於賭客不玩時,可以所餘分數先向店員 換取寄分卡,再以寄分卡依原來比例向店員寅○○等人兌換 現金。而壬○○癸○○於96年1月間在上開地點共同經營 鉅將電子遊戲場後,為避免鉅將電子遊戲場遭臺中市警察局 第四分局第一組(以下稱四分局一組)警員查獲從事上開賭 博情事,且知四分局一組巡佐地○○係負責轄區內八大行業 違規查報及正心正風專案勤務規劃業務,乃由壬○○以電話 聯繫其熟識而不知上情並任職警界之張復國,請張復國介紹



認識地○○,嗣經壬○○癸○○地○○相約見面後,即 向地○○表示其等所經營鉅將電子遊戲場從事上開賭博情事 ,希望多關照而不予查報取締,並由癸○○私下向地○○表 示,願於每月1至5日左右交付賄款14萬元予地○○,作為不 予查報取締鉅將電子遊戲場之對價,經地○○表示同意。地 ○○明知壬○○癸○○共同經營鉅將電子遊戲場係從事上 開賭博犯行,本應依法查報取締,且明知壬○○癸○○所 欲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無非要求不予查報取締而具有相當 對價關係,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 意,不予查報取締壬○○癸○○共同經營鉅將電子遊戲場 所從事上開賭博犯行,而壬○○癸○○則共同基於對地○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2人共同 或推由癸○○出面交付賄款,雙方並達成於每月1至5日左右 交付賄款之協議,而為下列行為:
㈠96年2月5日上午11時22分許,壬○○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張復國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 張復國聯絡厝邊(即地○○,因地○○居住在鉅將電子遊戲 場附近,故均以厝邊(台語)稱呼地○○),請厝邊打電話 給伊,而於同日中午12時3分許地○○以所有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壬○○所有上開行動電話,相約於同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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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