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許進發即旭達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04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8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04月0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88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7年12月5日 │883,565元 │TI0000二一│ │
│1 │司胡永進 │興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