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迪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8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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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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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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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美星電子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7年8月31日 │19,194元 │ZT七六八五四七│ │
│1 │ │桃園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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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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