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返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38號
TYDV,98,重訴,138,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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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陳忠明即明昇工程行
被   告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8日當 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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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