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19,073元,應繳裁
判費63,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3,0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