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30號
TYDV,98,重訴,130,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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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19,073元,應繳裁
  判費63,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3,0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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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