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75號
TYDV,98,訴,675,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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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照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83,755 元,應
  繳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
  補繳28,121元。
二、起訴狀1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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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