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鎮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6,990 元
,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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