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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99號
TYDV,98,訴,599,200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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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91,31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
   有8,80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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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