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91,31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
有8,80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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