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81號
TYDV,98,訴,581,2009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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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經被告聲明異議後 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8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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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