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68號
TYDV,98,訴,568,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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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弘瑋企業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鋒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104元,應繳裁判
  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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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