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弘瑋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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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鋒水電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104元,應繳裁判
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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