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66號
TYDV,98,訴,566,2009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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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87,0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
   有7,59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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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