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787,0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
有7,59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