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52號
TYDV,98,訴,552,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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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昇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
)973,5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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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