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41號
TYDV,98,訴,541,200904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220 萬5,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79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 萬2,3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1/1頁


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