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220 萬5,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79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 萬2,3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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