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30號
TYDV,98,訴,530,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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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O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冠清企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冠清企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四萬九
   千六百九十九元,應繳裁判費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二千二百
   七十五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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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