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