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正確債權存在期間 (民國98年10月尚未屆至)。
2 、提出債務人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3 、補繳聲請費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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