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959號
TYDV,98,司促,9959,200904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 、正確債權存在期間 (民國98年10月尚未屆至)。
2 、提出債務人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3 、補繳聲請費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