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又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 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乙○○ 所開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 ,應為無效之本票,故林洪碧珠與乙○○間並無債權債務關 係存在,則聲請人之主張即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