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48號
債 權 人 陳素新即旌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票號AC0000000 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二、發票號碼DU00000000請款單、發票影本及請
三、請款總金額4,291,659 元共14筆金額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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