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658號
TYDV,98,司促,9658,2009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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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658號
債 權 人 燕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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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燕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