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783號
TYDV,98,司促,12783,2009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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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予更正。
二、遲延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算 (始負遲延責任), 併
  應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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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