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
債 權 人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澧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現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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