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831號
TYDV,98,司促,10831,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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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
債 權 人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柏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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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柏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