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69號
TYDV,98,司,69,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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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甲○○○(即賓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賓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爵公司 )之清算人,前向鈞院呈報就任賓爵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 院97年度司字第193 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繁瑣,無法於 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 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  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7年7 月15日就任賓爵公司之 清算人,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193 號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 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即98年1 月14日前完結清算,或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 展期。聲請人遲至98年3 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有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其聲請顯屬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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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賓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