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27號
TYDV,97,重訴,127,2009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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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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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4 月1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7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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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