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27號
TYDV,97,重訴,127,200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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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Danriver, Inc.(中文譯名:廣川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7 號請求確認損害賠償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885,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483,1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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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晶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