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37號
TYDV,97,消債更,837,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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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原名李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雖曾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 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成立協商,惟聲請人每月僅 有新臺幣(下同)33,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17,732元之協 商償還金額後每月僅餘15,268元以支付每月之生活費以及扶 養費用,聲請人靠著預支公司薪水勉強支付每月開銷,聲請 人竭力苦撐直至97年7 月,因公司業務緊縮,薪資減少,終 至毀諾,從而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 容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應得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卷附之聲請人提 出卷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協議書、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存摺、 租賃契約、水費、電費、電信費、油費、生活費收據、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醫 療費用收據各1 份,以證明聲請人所述之財務狀況,並經本 院依職權向聲請人任職之指南噴砂油漆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 自95年6 月至97年8 月毀諾時之薪資資料,有指南噴砂油漆 有限公司函暨所附之薪資表1 份可稽,核無不實。此外,本 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 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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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