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357號
TYDM,98,聲,1357,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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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已歿)
          死亡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九號、九十八年度執他字第八七三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原淨重零點玖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貳叁公克,僅餘零點捌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 第二○五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 告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經本院以九十八 年度審訴緝第九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五小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八七七公克,聲請書誤繕為 零點八七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一 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繕為「第四十條後 段」)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徐甲○○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九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九 九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桃園縣中壢戶政事務所九十八 年一月七日桃中戶字第○九八○○○○○一五號函附之被告 甲○○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及上開判決各一份存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訴緝字第九 號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 ,而本件扣案之不明白色粉末五小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呈海洛因藥物陽性反應(原共淨重零 點九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二三公克,僅餘零點八七七公 克),有該公司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一紙(報告編號:CH/二○○八/四○八○七號) 附卷可考,且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一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前開扣案之海洛因既屬違禁物



,揆諸前揭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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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