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電腦伴唱機歌庫硬碟壹個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170 號「連城釣蝦場 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12首歌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 載如附表所示第12首歌曲,應予補充),已由社團法人台灣 著作權聯合總會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公開演出等著作財產權 之音樂著作,非經專屬授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公開演出, 竟基於擅自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單一犯意,未經如附表 所示之專屬授權人同意,自民國97年7 月某日起,在上開「 連城釣蝦場」內擺設違法重製有前開歌曲之電腦伴唱機一台 ,供不知情之不特定客人前來「連城釣蝦場」內消費點唱上 開非法重製歌曲,以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社團法人臺灣著 作權聯合總會對上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嗣經社團法人 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員員工徐瑞府查悉上情後,向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提出告訴,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社會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訴由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譂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之被告於警詢時雖辯稱:伊不知道播放如附表所示之歌曲 係違反著作權法云云,然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伊以前曾和 社會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簽過公開播放契約, 但簽約時間至97年7 月1 日止等語明確,是此足徵被告對於 上開歌曲需經社會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授權同 意方可播送乙節,知之甚詳,此外復有社會團法人臺灣音樂 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著作財產權資料表及現場蒐證照片在卷足 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查被告將音樂內容透過伴唱機設備,供不知情之不特定顧客 演唱,而傳達於現場之公眾,係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核其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 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利用不知情
之顧客實施犯罪行為,為間接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 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 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 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在「連城釣蝦場 」店內擺設載有前開非法重製歌曲之電腦伴唱主機供顧客點 選演唱,核屬營利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從事,未曾間斷,是其此等以公開 演出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舉措,仍應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評價之。爰審酌被告為 貪小利,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 ,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電 腦伴唱機歌庫硬碟一個,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 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雖未扣案,然乏證據證明業已滅 失,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著作 權法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姿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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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侵害之歌曲名稱 │ 著作權人 │ 專屬授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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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阿娜答 │詞曲:黃建銘 │社團法人臺灣音樂│
│ │ │ │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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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春天那會這呢寒 │詞曲:黃建銘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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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痴情月娘島 │詞:文鶯、黃建│ 同 上 │
│ │ │ 銘 │ │
│ │ │曲:黃建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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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風發沙 │華倫唱片公司 │ 同 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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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月圓思情 │華倫唱片公司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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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一條手巾仔 │華倫唱片公司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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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等一下呢 │詞曲:張錦華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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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連杯酒 │詞:豪記唱片 │ 同 上 │
│ │ │曲:張錦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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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雙人枕頭 │詞曲:張錦華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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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你是我的兄弟 │詞:豪記唱片 │ 同 上 │
│ │ │曲:張錦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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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情難斷夢抹醒 │詞:張錦華 │ 同 上 │
│ │ │曲:日 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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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男人情女人心 │詞:豪記唱片 │ 同 上 │
│ │ │曲:張錦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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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