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269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785號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五所示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7年7 月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求職點將錄等報章上分 別刊登徵人廣告,並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作為 聯繫工具,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獲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依上開工作廣告所留之電話應徵工作時,向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佯稱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以供查 證之用,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一所示之財物文件資料交予不知情而受 乙○○委託出面代收之人。乙○○於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旋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10,0 00元或15,000元之代價出售予詐騙集團之成員陳啟文(陳啟 文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嗣因員警執行 通緝勤務查獲乙○○後,乙○○於員警未查知其所犯本件詐 欺取財犯行前,主動供出其所犯本件附表一所示各次詐欺取 財犯行,並均於事後接受裁判,員警並經乙○○同意後,搜 索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230 號3 樓之住處扣得其所有 並供其犯本件詐欺罪所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 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就 此定有明文。而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及被告均不爭執本院以下所引用供 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供述證 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又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 情形,是後述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依法 自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證據,先予敘明。(二)卷附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扣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核屬書證、物證性質,且查無事證 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況公 訴人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 據能力,附此敘明。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 述遭詐騙之情節及證人陳啟文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向被告收 受金融機構帳戶之內容相符,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金融 機構帳戶之存摺影本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為憑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5次詐欺取財犯行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就上開15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在職司偵查權限之司法警察因執行 被告所涉毒品、槍砲案件通緝勤務查獲被告後,被告主動供 出其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乙節,有通緝案件移送書、被告警詢 筆錄附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25269 號卷一第6 至11頁、 第13至17頁),足見緝獲被告之前,職司偵查權限之司法警 察並未獲悉或懷疑被告涉有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故認被告 上開所犯15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 首要件,爰各依法減輕其刑。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 合法途徑獲取報酬,竟因貪圖一己之私利,利用被害人急於 尋找工作之心理,以詐術騙取被害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復將 之出售予詐騙集團使用,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除致各該被害人之金融機構資料受到侵害,甚且亦可能致被 害人遭受刑事之追訴或處罰,復兼衡受害人數眾多、被告獲 取之利益不少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程度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五、查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 告詐騙被害人或聯絡、紀錄之用,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 述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所 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 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或無證據證明係 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 、或無從證明現猶存在,是本院即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62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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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被害人│被 詐 騙 之 事 實│ 被詐騙之財物 │罪 名│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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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丁○○於97年11月17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中國時報刊登之「七彩│②履歷表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傳播有限公司外勤司機」│③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號2026│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徵人廣告,於同日撥打廣│ 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處有期徒刑伍月。扣│
│ │ │告上所留之門號00000000│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40號行動電話,與自稱「│④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柯經理」之乙○○聯繫後│ 84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收。 │
│ │ │,乙○○以應徵工作需先│ 提款卡及密碼 │ │ │
│ │ │交付身分證件影本、金融│⑤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號:12│ │ │
│ │ │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證│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 │ │
│ │ │之用,致丁○○陷於錯誤│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 │,而於同日下午4 時20分│⑥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 │
│ │ │許在臺北火車站北二門將│ :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乙○○│ │ │ │
│ │ │委託出面代收綽號「小陳│ │ │ │
│ │ │」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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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巳○○│巳○○於97年11月17日觀│①履歷表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七彩│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傳播有限公司外勤司機」│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徵人廣告,於同日撥打廣│ 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告上所留之門號00000000│ 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
│ │ │43號行動電話,與自稱「│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劉經理」之乙○○聯繫後│ │ │收。 │
│ │ │,乙○○以應徵工作需先│ │ │ │
│ │ │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 │ │ │
│ │ │作為查證之用,致巳○○│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 │ │ │
│ │ │3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光復│ │ │ │
│ │ │路上大公園棒球場門口,│ │ │ │
│ │ │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 │ │ │
│ │ │件交付予不知情而受徐曜│ │ │ │
│ │ │罄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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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丑○○│丑○○於97年11月20日觀│①履歷表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求職便利通第127 期「│②永豐銀行西盛分行帳號143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七彩傳播有限公司外勤司│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機」之徵人廣告,於同日│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撥打廣告上所留之門號09│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自稱「葉主任」之乙○○│ │ │收。 │
│ │ │聯繫後,乙○○以應徵工│ │ │ │
│ │ │作需先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 │ │
│ │ │等資料作為查證之用,致│ │ │ │
│ │ │丑○○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臺北│ │ │ │
│ │ │市○○○路新光三越百貨│ │ │ │
│ │ │大門口,將如附表所示之│ │ │ │
│ │ │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情│ │ │ │
│ │ │而受乙○○委託出面代收│ │ │ │
│ │ │綽號「小陳」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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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子○○│子○○於97年11月13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求職點將錄中刊登應徵│②履歷表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外務司機之徵人廣告,於│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同日撥打廣告上所留之門│ 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號00 00000000 號行動電│ 89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案如附表二編號二、│
│ │ │話,與自稱「劉經理」之│ 提款卡及密碼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乙○○聯繫後,乙○○以│ │ │收。 │
│ │ │應徵工作需先交付身分證│ │ │ │
│ │ │件影本、金融機構帳戶等│ │ │ │
│ │ │資料作為查證之用,致劉│ │ │ │
│ │ │家宏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
│ │ │下午6 時30分許在臺中市│ │ │ │
│ │ │復興路後火車站附近,將│ │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乙○○│ │ │ │
│ │ │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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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辛○○│辛○○於97年11月6 日觀│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 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帳│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電話,惟無人接聽,│ 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然約1 個小時後,自稱「│②台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1110│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劉經理」之乙○○以門號│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 │辛○○聯繫,乙○○並以│ │ │ │
│ │ │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融機│ │ │ │
│ │ │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證之│ │ │ │
│ │ │用,致辛○○陷於錯誤,│ │ │ │
│ │ │而於97年11 月7日或8 日│ │ │ │
│ │ │下午5 時許在臺北火車站│ │ │ │
│ │ │北門,將如附表所示之財│ │ │ │
│ │ │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情而│ │ │ │
│ │ │受乙○○委託出面代收之│ │ │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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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己○○│己○○於97年11月6 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莒光│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劉經理│ 卡及密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己○○陷於錯│ │ │ │
│ │ │誤,而於同日下午4 時許│ │ │ │
│ │ │,乙○○以門號00000000│ │ │ │
│ │ │52號行動電話與己○○約│ │ │ │
│ │ │定在臺北火車站北三門,│ │ │ │
│ │ │己○○即將如附表所示之│ │ │ │
│ │ │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情│ │ │ │
│ │ │而受乙○○委託出面代收│ │ │ │
│ │ │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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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寅○○│寅○○於97年11月13日觀│①復華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57│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 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謝主任│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寅○○陷於錯│ │ │ │
│ │ │誤,而於同日下午4 時許│ │ │ │
│ │ │在臺中市後火車大聯盟體│ │ │ │
│ │ │育用品社前,將如附表所│ │ │ │
│ │ │示之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 │ │ │
│ │ │知情而受乙○○委託出面│ │ │ │
│ │ │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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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癸○○│癸○○於97年11月11日觀│①台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790│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高副理│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癸○○陷於錯│ │ │ │
│ │ │誤,而於同日下午5 時10│ │ │ │
│ │ │分許在臺中市後火車大聯│ │ │ │
│ │ │盟體育用品社前,將如附│ │ │ │
│ │ │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交付│ │ │ │
│ │ │予不知情而受乙○○委託│ │ │ │
│ │ │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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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丙○○│丙○○於97年11月4 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帳號19│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蘇經理│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丙○○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 個星期後之某│ │ │ │
│ │ │日在臺北火車站南門,將│ │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乙○○│ │ │ │
│ │ │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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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庚○○│庚○○於97年11月1 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第一銀行南投分行帳號4315│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何副理│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庚○○陷於錯│ │ │ │
│ │ │誤,而於97年11月6 日晚│ │ │ │
│ │ │間7 時許,乙○○以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 │ │
│ │ │庚○○約定在臺中火車站│ │ │ │
│ │ │附近肯德雞速食店前,將│ │ │ │
│ │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件│ │ │ │
│ │ │交付予不知情而受乙○○│ │ │ │
│ │ │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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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甲○○於97年11月某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彰化銀行北投分行帳號539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 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劉先生│③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收。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徐明勇陷於錯│ │ │ │
│ │ │誤,而於97年11月某日下│ │ │ │
│ │ │午2 時30分許在台北市士│ │ │ │
│ │ │林區○○路與承德路口,│ │ │ │
│ │ │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文│ │ │ │
│ │ │件交付予不知情而受徐曜│ │ │ │
│ │ │罄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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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戊○○│戊○○於97年11月6 日觀│①駕照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求職便利通中刊登之「│②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依林娛樂經際公司外勤人│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員」之徵人廣告,於同日│ 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撥打廣告上所留之門號09│③中國信託士林分行帳號6685│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自稱「周主任」之乙○○│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 │
│ │ │聯繫後,乙○○以應徵工│ │ │ │
│ │ │作需先交付金融機構帳戶│ │ │ │
│ │ │等資料作為查證之用,致│ │ │ │
│ │ │戊○○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日晚上10時許在臺北火車│ │ │ │
│ │ │站南二門,將如附表所示│ │ │ │
│ │ │之財物等文件交付予不知│ │ │ │
│ │ │情而受乙○○委託出面代│ │ │ │
│ │ │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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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辰○○│辰○○於97年11月6 日觀│①駕照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徵人廣│②履歷表 │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③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帳號1445│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動電話,與自稱「李先生│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案如附表二編號四、│
│ │ │」之乙○○聯繫後,徐曜│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 │ │ │
│ │ │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 │ │ │
│ │ │證之用,致辰○○陷於錯│ │ │ │
│ │ │誤,而於97年11月19日下│ │ │ │
│ │ │午4 時30分許在臺北火車│ │ │ │
│ │ │站地下街商場,將如附表│ │ │ │
│ │ │所示之財物等文件交付予│ │ │ │
│ │ │不知情而受乙○○委託出│ │ │ │
│ │ │面代收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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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卯○○│卯○○於97年11月13日觀│①身分證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娛樂│②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153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公司外務司機」徵人廣告│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於同日撥打廣告上所留│ 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 │案如附表二編號二、│
│ │ │電話,與自稱「劉經理」│ 蘭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之乙○○聯繫後,乙○○│ 22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收。 │
│ │ │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融│ 、提款卡及密碼 │ │ │
│ │ │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查證│ │ │ │
│ │ │之用,致卯○○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 │ │ │
│ │ │臺中火車站復興路上某處│ │ │ │
│ │ │,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 │ │ │
│ │ │文件交付予不知情而受徐│ │ │ │
│ │ │曜罄委託出面代收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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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壬○○│壬○○於97年11月某日觀│①駕照影本 │刑法第339 │乙○○意圖為自己不│
│ │ │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凱旋│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條第1 項之│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 │ │傳播公司誠徵司機」徵人│ 3829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詐欺取財罪│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廣告,於同日撥打廣告上│ 、提款卡及密碼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
│ │ │所留之門號0000000000號│ │ │案如附表二編號三、│
│ │ │行動電話,與自稱「高先│ │ │四、五所示之物均沒│
│ │ │生」之乙○○聯繫後,徐│ │ │收。 │
│ │ │曜罄以應徵工作需先交付│ │ │ │
│ │ │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作為│ │ │ │
│ │ │查證之用,致壬○○陷於│ │ │ │
│ │ │錯誤,而於97年11月28日│ │ │ │
│ │ │下午4 時許,依乙○○之│ │ │ │
│ │ │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 │ │
│ │ │等文件送到臺中市○○路│ │ │ │
│ │ │上的空軍一號臺中中原站│ │ │ │
│ │ │轉寄送至臺中中壢統一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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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予沒收之物】
┌──┬────────────┬────┬────────────┐
│編號│沒收物名稱 │數 量│備 註│
├──┼────────────┼────┼────────────┤
│ 一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1具 │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號) │ │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
│ │ │ │,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二│
│ │ │ │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 │
├──┼────────────┼────┼────────────┤
│ 二 │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序│1具 │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
│ │ │ │,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四│
│ │ │ │、十四所示詐欺取財罪所用│
│ │ │ │之物 │
├──┼────────────┼────┼────────────┤
│ 三 │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序│1具 │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
│ │ │ │,並供被告犯附表一編號一│
│ │ │ │、三、十一、十五所示詐欺│
│ │ │ │取財罪所用之物 │
├──┼────────────┼────┼────────────┤
│ 四 │記事本 │3本 │扣案,為被告所有,並供被│
│ │ │ │告記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與│
│ │ │ │其聯繫之內容 │
├──┼────────────┼────┼────────────┤
│ 五 │記事便條紙 │32張 │扣案,為被告所有,並供被│
│ │ │ │告記載與本件附表一所示詐│
│ │ │ │欺取財罪相關內容所用之物│
└──┴────────────┴────┴────────────┘
【附表三:不予沒收之物】
┌──┬───────────┬───────┬────────────┐
│編號│物 品│數 量│備 註│
├──┼───────────┼───────┼────────────┤
│ 一 │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1具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卡1 張,為被告所有,惟無│
│ │號) │ │證據足認係供被告犯本件詐│
│ │ │ │欺取財罪所用之物 │
├──┼───────────┼───────┼────────────┤
│ 二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序│1具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 │卡1 張,為被告所有,惟無│
│ │) │ │證據足認係供被告犯本件詐│
│ │ │ │欺取財罪所用之物 │
├──┼───────────┼───────┼────────────┤
│ 三 │NEC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1具 │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足認│
│ │:000000000000000號) │ │係供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
│ │ │ │所用之物 │
├──┼───────────┼───────┼────────────┤
│ 四 │LG廠牌行動電話(序號:│1具 │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足認│
│ │000000000000000號) │ │係供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
│ │ │ │所用之物 │
├──┼───────────┼───────┼────────────┤
│ 五 │Anycall 廠牌行動電話(│1具 │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足認│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係供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
│ │號) │ │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
│ │ │ │諭知。 │
├──┼───────────┼───────┼────────────┤
│ 六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1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
│ │行動電話 │ │表一編號五、六、十所示詐│
│ │ │ │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然因未│
│ │ │ │扣案,無從證明現猶存在,│
│ │ │ │為免將來執行發現困難,爰│
│ │ │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
├──┼───────────┼───────┼────────────┤
│ 七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1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
│ │行動電話 │ │表一編號六所示詐欺取財罪│
│ │ │ │所用之物,然因未扣案,無│
│ │ │ │從證明現猶存在,為免將來│
│ │ │ │執行發現困難,爰不另為沒│
│ │ │ │收之諭知。 │
├──┼───────────┼───────┼────────────┤
│ 八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1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
│ │行動電話 │ │表一編號七、八所示詐欺取│
│ │ │ │財罪所用之物,然因未扣案│
│ │ │ │,無從證明現猶存在,為免│
│ │ │ │將來執行發現困難,爰不另│
│ │ │ │為沒收之諭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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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1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
│ │行動電話 │ │表一編號九、十二、十三所│
│ │ │ │示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然│
│ │ │ │因未扣案,無從證明現猶存│
│ │ │ │在,為免將來執行發現困難│
│ │ │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
├──┼───────────┼───────┼────────────┤
│ 十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1具 │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附│
│ │行動電話 │ │表一編號十所示詐欺取財罪│
│ │ │ │所用之物,然因未扣案,無│
│ │ │ │從證明現猶存在,為免將來│
│ │ │ │執行發現困難,爰不另為沒│
│ │ │ │收之諭知。 │
├──┼───────────┼───────┼────────────┤
│十一│SIM卡大卡 │8張 │其中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
│ │ │ │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
│ │ │ │大卡雖為供被告犯本件詐欺│
│ │ │ │取財罪所用之物,惟無證據│
│ │ │ │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另為│
│ │ │ │沒收之諭知;其餘扣案之SI│
│ │ │ │M 卡大卡,亦無證據足認係│
│ │ │ │供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
│ │ │ │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
│ │ │ │知。 │
├──┼───────────┼───────┼────────────┤
│十二│SIM卡小卡 │16張 │其中門號為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
│ │ │ │號之SIM 卡小卡雖為供被告│
│ │ │ │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
│ │ │ │,惟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
│ │ │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其│
│ │ │ │餘扣案之SIM 卡小卡,亦無│
│ │ │ │證據足認係供被告犯本件詐│
│ │ │ │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爰不另│
│ │ │ │為沒收之諭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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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國信託銀行臺幣提存交│1張 │雖為被告支付刊登廣告費用│
│ │易憑證 │ │之憑證,然此僅為匯款之證│
│ │ │ │明,並非供被告犯本件詐欺│
│ │ │ │取財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
│ │ │ │沒收之諭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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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電信門號申請書 │3份 │雖為供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
│ │ │ │所用之物,然該等申請書之│
│ │ │ │申請人並非被告本人,且無│
│ │ │ │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
│ │ │ │另為沒收之諭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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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被害人壬○○之駕照影本│各1份 │雖為被告因詐欺取財犯罪所│
│ │、魏佳瑩之國泰世華銀行│ │得之財物,然被害人對於該│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