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0號
TYDM,98,易,20,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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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453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申請帳戶使用 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 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可預見該名不自行申辦帳 戶之人,可能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恐嚇取財等不 法財產犯罪行為,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雖無必然引發 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 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6年8 月25 前某日,將其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帳戶之存簿、提款卡暨密碼,在桃 園縣中壢市遠東百貨附近某處,交予詐欺集團之成員。嗣同 詐騙集團之成員,以電話向甲○○自稱郵局人員,以先前網 路購物賣家告以是否需取消分期付款為由,要求甲○○前往 操作自動櫃員機,致甲○○陷於錯誤,於96年8 月25日晚間 8 時53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轉帳新臺幣(下 同)1 萬4983元至乙○○上開聯邦銀行帳戶,並旋遭詐欺集 團成員所提領,因而詐欺得手,嗣經甲○○發覺有異,報警 循線查獲。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 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再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定。三、茲查,被告乙○○前因得預見收購金融帳戶之人,係將所取 得之帳戶用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藉此作為犯罪之工具,仍 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7 月、8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遠東百貨對面,將其向聯邦商業銀行中 壢分行所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交付予自稱「李榮華」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於如附表時間,有陳會文、甲○○、李顏如及滕家琳接獲該 詐欺集團電話來電,以如附表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金額,



並轉帳、匯款或存款至乙○○申設之上開帳戶內。因陳會文 等人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等犯罪事實,業據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1652號向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 年9 月17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53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於98年1 月5 日判決 確定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按。而本件經檢 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意旨認被告乙○○於96年8 月25日前某日 ,將其所有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0) 存簿、提款卡暨密碼,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而幫助該 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甲○○詐騙,致甲○○於96年8 月25 日晚間8 時53分,匯款14,983元至被告所有上開帳戶,並旋 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幫助詐欺事實與上述確定判決認 定之事實其中關於被害人甲○○部分相同(按上開判決已更 正甲○○匯款金額為14,983元),兩案幫助行為核屬同一, 而被告以1 幫助行為,幫助正犯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本件被 害人甲○○及上開確定判決所認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侵 害數被害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據此 ,本案與前開確定判決顯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屬同一案 件,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簡易處刑之犯罪事實,既經判 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四、末按本案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有刑事訴 訟法第452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定情形,爰依同法第 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併予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被害人姓名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詐騙金額(新│
│ │ │ │台幣) │
├──────┼──────┼──────┼──────┤




陳會文 │96年8月4日18│佯稱被害人陳│共計2萬8000 │
│ │時許 │會文匯款過程│元。 │
│ │ │出現瑕疵,要│ │
│ │ │求匯款至指定│ │
│ │ │帳戶。 │ │
├──────┼──────┼──────┼──────┤
│滕家琳 │96年8月25日 │佯稱被害人滕│2筆共計4萬 │
│ │某時許 │家琳遭拍賣網│2006 元。 │
│ │ │站設定為分期│ │
│ │ │付款戶,須前│ │
│ │ │往取消,否則│ │
│ │ │將遭扣款,要│ │
│ │ │求前往提款機│ │
│ │ │操作。 │ │
├──────┼──────┼──────┼──────┤
李顏如 │96年8月25日 │佯稱被害人李│10萬元。 │
│ │某時許 │顏如為拍賣網│ │
│ │ │站之分期付款│ │
│ │ │戶,須前往取│ │
│ │ │消,否則將遭│ │
│ │ │扣款,要求前│ │
│ │ │往提款機操作│ │
│ │ │。 │ │
├──────┼──────┼──────┼──────┤
│甲○○ │96年8月26日 │佯稱被害人游│共計1萬5000 │
│ │18時許 │依菁為拍賣網│元。 │
│ │ │站之分期付款│ │
│ │ │戶,須前往取│ │
│ │ │消,否則將遭│ │
│ │ │扣款,要求前│ │
│ │ │往提款機操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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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